宁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教师进修管理办法
为加快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切实做好师资培养管理工作,提高师资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学历层次,使师资队伍进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职工进修须坚持“服从学院工作,服务学院工作”这一中心,遵循“个人目标与学院需求相结合”、“费用个人负担与学院分担相结合”、“进修内容符合学院发展方向及岗位要求”的原则。除学院因工作需要派出学习外,一般以不脱产的进修为主。鼓励教师报考重点大学或科研院所的相关专业,攻读高一级学历。
二、凡申请进修高一级学历、学位的教职工,必须在本院实际工作满两年 ( 除有特别约定外 ) ,在本院工作后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毕业后需工作满两年方可报考博士 ( 学院计划派出培养的可视情况适当放宽 ) ;其余进修必须在本院实际工作满一年 ( 岗位培训、外单位调入本院在教师岗位工作需进修研究生主干课程的除外 ) ;近两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工作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并服从组织安排。
三、攻读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
(一)、学院视发展需要每年派出一批德才兼备的教师攻读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每年初经领导讨论,由学院公布派出计划 ( 包括具体专业及名额 ) ,教师根据情况进行申报 ( 可跨学科、跨专业 ) ,学院择优选取。
(二)、属学院计划派出学习的,学费实报实销,学习期间教师按合格计工作量; 派往外地脱产进修者可享受适当的学习补贴 ( 相当于同类行政人员院内劳务费的一半 ) ;考前可视具体情况给 2 — 3 周的复习备考假。
(三)、属学院鼓励进修范围人员个人申请攻读的,其专业需与本人所学专业或现从事专业相关,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学院按每年 5000 元标准报销学费,并享受每月 200 元的研究生津贴。
四、单科进修
(一)、根据学科和专业建设需要,由系 ( 部 ) 推荐,学院择优选派教师进行专门课程的进修学习。教师进修结束后,应能承担该课程的主讲任务。
(二)、单科进修时间一般为半年及以内,进修费用由学院负担。教师单科进修结束后,在校服务期限不得少于 1 年。教师在单科学习期间,派往外地脱产进修者可享受适当的学习补贴 ( 相当于同类行政人员院内劳务费的一半 ) ;
(三)、教师参加上述学习结束后,须向所在单位提交个人总结报告,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查并备案。审查不合格者,计入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等级不高于称职, 3 年内不得申请或安排各种形式的进修学习。
五、岗位培训 因岗位要求需取得相应上岗证书,并经学院领导批准参加的有关培训,培训费由学院负担。
六、上述条款中未涉及的部分由组织决定,属学院工作需要派出学习的,所需学费及差旅费由学院负担。
七、其他进修所需费用一律由本人自理。
八、需利用上班时间学习或由学院派出进修的,均须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本人填写统一的进修申请表,所填内容需详细、真实,由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经人事保卫处院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发出《教师培训(进修)通知书》。
(二)、对于作为学院计划派出的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进修, 由人事保卫处与教务处讨论后报院长批准;其余由人事保卫处审核后,视具体情况报院长批准。
九、经学院批准同意进修的,进修学习所需费用一般先由本人垫付,学习结束后,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者,可按规定报销学费。
十、 经学院同意脱产进修,学习结束后,须回原岗位工作且继续为学院服务 5 年,如违反协议,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不满 1 年而调离或脱离学院者,加倍赔偿学院为其进修所承担的全部费用,退还其脱产学习期间学院支付的工资和校内津贴,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二)、返校工作达 1 年以上但不满本规定所要求的在校服务期限而调离或脱离学院者,退还学院为其培养所承担的全部培养费用及其脱产学习期间学院支付的工资和校内津贴 ( 按已服务年限折算 ) ,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 标准同上 ) 。
十一、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二、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宁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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